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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挥发性有机物监测“9条”发布

2020-10-31 02:43:05 浏览次数: 921
为贯彻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2020年7月14日下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环境监测系统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工作培训暨动员部署会。进一步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积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研究,同时与部分区县开展座谈,最终制定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监测工作指南》,为各区县提供技术指导。同时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保障,为各区县配备专业监测设备,提高各区县监测、执法能力。
 
会上,环境监测处处长王磊就《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监测工作指南》进行了讲解。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闫怀忠同志,济南市环境监控中心韩红卫同志就现阶段已开展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进行了汇报。槐荫分局与章丘分局就之前开展工作经验进行了交流发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钱毅新强调,监测监控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础和保障,是实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必要手段。下一步一是要发挥监测监控部门在VOCs攻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统筹调配全市监测资源,抓住重点兼顾其他,同时要用好现有的监测数据,充分发挥智慧环保大平台的优势,为推动十四五生态环境规划做好支持。二是要坚决落实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会及省生态环境厅上半年生态环境形势分析会会议精神。统筹各部门资源,形成合力,发挥好监测监控部门的技术优势,全力保障完成两个约束性指标(PM2.5、良好率)要求。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监测工作指南》内容
 
组织开展VOCs监测
 
(一)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各区县分局要根据企业执行排放标准,结合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对企业开展监督性检测,对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
 
(二)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抽测。
 
对重点的管控企业及单一采用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的治理设施的企业利用现有的便携式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分析仪开展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督促进行整改。检查要注重结果,重点在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要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不反弹。
 
(三)企业应当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
 
各区县要针对石油炼制、石油化工以及其他行业VOCs排放速率大于2kg/h的企业治理设施去除效率进行检查。在治理设施前及后均设置监测点位,监测风量及排放浓度,获取监测数据后计算去除效率。要求去除率要达到80%以上;石油炼制、石油化工企业去除率要达到95%以上。对于去除效率不达标的企业,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四)有条件的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要分析企业VOCs组分构成,识别特征物质。
 
各区县分局应该督促辖区内有条件的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开展组分构成监测,识别特征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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